2月21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1日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资料图:湖南涟源矿难致,图为事发煤矿矿井口。傅煜 摄
《通知》要求,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对全国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进行一次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通知》提出,要逐矿开展“体检”。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体检”执法。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每个矿“体检”结束后,要形成专门的“体检”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体检”报告由负责部门参加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资料图:2016年12月6日,湖北巴东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场。记者 张振 摄
《通知》指出,强化依法处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
有关地方政府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责令限期解决隐患、限期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监察指令落实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通知》要求,用好“体检”成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此次“体检”发现的问题,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针对证照不全、长期停产停工、经批准进行隐患整改、应列入而未列入去产能计划、正常生产等煤矿,实施分类监管监察,重点加强对小煤矿、老煤矿、单班下井人数多、灾害严重等煤矿的监管监察。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地方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对于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