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表情包(来源:中新网)
在浏览网页的时候,跟自己的照片不期而遇是一种什么感受?
近来,文字爱好者小贾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之前他在一些平台发表文章使用过自己的头像,可是在网上搜索时,却发现自己的头像被一些非法赌博网站抓取使用,这给他的生活带来不小困扰。
其实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你发过的一些含有某些特定信息——如商品、餐点、店铺、景点的照片,很容易被搜索引擎识别、抓取、挪用。在网络聊天中,一旦自己的照片被制成表情包,朋友间的玩闹还好,倘若被陌生人拿去恶搞甚至丑化,该如何处理就成了棘手的问题。“葛优躺”、“苏大强”等公众人物近几年被制成表情包即引起社会争议。可以明确的是,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贩售表情包牟利一定是违法行为。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普通人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呢?
互联共享虽然是网络精神的核心所在,但信息传播仍需坚守底线,个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应有的权利更不应该因此被牺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提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4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就回应了包括利用深度伪造技术进行“换脸”这类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通过技术手段伪造他人的肖像是一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并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草案二审稿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可见,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新技术的运用必须恪守法律法规。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对个人肖像的公开、使用以及制作是否涉及侵权?首要的标准在于利用他人的肖像是否事先取得了他人的同意。故此,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可以被追责。同时应该注意,主动晒照是可能留下漏洞的,特别是在自媒体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将被认定为当事人主观上有扩大传播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判定侵权就要看利用肖像是否有营利目的,是否存在人格尊严被侵犯的事实。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以商业活动,或遭受他人带有主观恶意的使用,都可以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比如为了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在通缉令或寻人启事上使用人像,是不牵扯肖像权问题的。同时,为新闻报道而拍摄他人照片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某些负面新闻会涉及到一些特定人群,如未成年嫌疑人、性暴力犯罪受害者等,使用未经处理的肖像可能会引起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等后果,一旦导致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环境下依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只有在法律边界清晰,大众敬畏、信仰法律的环境下促进网络创作创新,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思想融通、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社会沟通成本。对肖像权建立正确的理解,是达成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关键。(人民日报海外网 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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