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还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昨日,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新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该类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市教委介绍,这类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经市教委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