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连续21年为航空产业链提供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方案。截至目前,扬子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累计为国内外航空产业链上千架航空器提供航空保险解决方案,包括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和责任险、机身战争险、机身免赔额保险等。
与此同时,针对航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如机场、维修公司、航空器生产商、销售代理商等,扬子江保险经纪提供高品质的风险咨询管理和保险经纪服务。截至目前,扬子江保险经纪累计为超过2万亿元的项目提供风险咨询及管理,累计处理案件上万起。
风险分析及保障方案
一、 风险分析
通用航空产业涉及到的业务链主要为航材运输、库存、飞机组转、试飞、销售以及后续运营、维修等。该链条中各环节的风险简述如下:
1、 航材运输:在国内外航材采购完成后,将航材运输到场内进行存储/组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碰到因运输工具碰撞、倾覆,码头、隧道坍塌,装卸货过程中磕碰或者火灾、爆炸、暴雨、地震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2、 航材库存:航材运抵场内后,在仓库内存储过程中可能碰到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航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
3、 飞机组装:在对航材进行组装过程中,可能碰到因组装车间的坍塌、雇员的过错或疏忽等意外事故,对航材及未完成机体所造成的损失。
4、 飞机试飞:飞机组装完成后,在试飞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损坏或灭失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5、 飞机停放:飞机组装完成后至飞机所有权转移至买家期间,飞机会停放在机库、停机坪等场所。在此期间可能碰到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飞机机体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
6、 飞机销售:飞机销售后,因组装生产、改装、维修等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仅限于作为飞机的组成部分或与飞机相关的货物或产品。
7、 飞机运营:飞机在正式投入运营过程中因天气、飞行员操作失误等等种种原因导致的对飞机机体、第三方、机上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8、 飞机维修:在对第三方飞机进行维修过程中,因维修人员的过错或疏忽,机库的坍塌等原因对第三方飞机造成的损失。
二、保障方案根据风险最大损失分析,风险转嫁需要财务成本,与财务预算相关,每个客户都希望将有限的财务支出尽最大可能转嫁风险;如果预算受限,也可以先转嫁主要风险。此外,还需要增加相关合同的保险安排条款,明确投保方,避免风险转嫁出现真空,从而最终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具体保险保障方案主要如下:
1、 航材运输——运输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1)、 因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航材库存——财产一切险
处于库存状态的航材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 飞机组装——场地法定责任险、机库管理人法定责任险
(1)、 场地法定责任险
由被保险人或参与被保险人业务的任何其雇员的过错或疏忽,或者是被保险人经营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设备或厂房存在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并且
(a)在被保险人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
(b)在其他地方,当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与其业务或经营活动相关的任何工作或履行任何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机库管理人法定责任险
正停于地面在被保险人或其任何雇员的看护、保管或控制之下或者正在由被保险人或其任何雇员保养、处理或维修的飞机或飞机设备的毁灭或损坏。
4、 飞机试飞——试飞保险
承保被保险飞机在试飞期间发生事故导致的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损坏或灭失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对于每架被保险飞机,保险责任从飞行员进入驾驶舱时开始,直至飞机试飞结束,买方或其代理人根据飞机销售合同正式接收飞机时终止。
5、 飞机停放——财产一切险
处于停放状态的飞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6、 飞机销售——产品法定责任险
由于拥有、使用、消费或操作任何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生产、建造、改装、修理、保养、处理、销售、提供或分发的任何货物或产品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仅限于作为飞机的组成部分或与飞机相关的货物或产品,且当货物或产品不再为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之后。
7、 飞机运营——航空器运营综合险
(1)、 机身一切险:
(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约定条件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b) 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2)、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由于航空器或从航空器上坠人、坠物所导致的对第三者的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下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赔偿。
(3)、 机上人员法定责任险: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下述赔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涉及:
(a) 机上人员在乘坐或上下航空器时所遭受的意外人身伤亡,和
(b) 由航空器的保险事件引起的机上人员行李和个人物品的损失或损坏;
8、 飞机维修——维修人员责任险
(1)、 场地法定责任
由被保险人或参与被保险人业务的任何其雇员的过错或疏忽,或者是被保险人经营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设备或厂房存在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并且
(a)在被保险人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
(b)在其他地方,当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与其业务或经营活动相关的任何工作或履行任何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机库管理人法定责任
非被保险人拥有、租借或租赁的,且正停于地面在被保险人或其任何雇员的看护、保管或控制之下或者正在由被保险人或其任何雇员保养、处理或维修的飞机或飞机设备的毁灭或损坏。
(3)、 产品法定责任
由于拥有、使用、消费或操作任何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生产、建造、改装、修理、保养、处理、销售、提供或分发的任何货物或产品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仅限于作为飞机的组成部分或与飞机相关的货物或产品,且当货物或产品不再为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之后。
(4)、 停航责任
修理完毕的飞机向一个或多个将该飞机用于飞行运营的购买者或经营者交付并被其接受后,由于第三部分列明的原因所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飞机停航并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