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电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21日表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过程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这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防范冤假错案。
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李慧思 摄
最高法21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举行相关发布会。有记者提问,《实施意见》中有哪些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措施?
戴长林对此作出解答。他介绍,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分歧,导致事件当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实际上启动难。当事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没有启动,既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又埋下了冤假错案的隐患。
他称,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也不能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争议涉及的是证据资格的问题,如果没有资格,提供给法庭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的物证、书证再真实、关联,也得要排除。最高法专门做出了制度安排,在法庭开庭前,在庭审调查前设置一个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的调查制度。
《实施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法庭开庭前,在调查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这个原则是先行调查,法庭调查结束以后为例外。
二是明确审查和排查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和讯问录音录像成为证明供述合法性的关键性的证据。一开始就应该有同步的录音录像,在讯问的同时,除了笔录还有录音录像,双管齐下。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
《实施意见》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的录像,录一部分,不录一部分,讯问完有剪接和删改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实施意见》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三是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对证据合法性争议做出处理,《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的裁判方式,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以后,应当做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同时要求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如果这个证据没有确认是合法,不能进入法庭宣读、出示、质证,只有确认是合法的证据才能进入法庭出示、质证。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