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电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21日表示,目前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问题依然存在,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或鉴定人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就应该出庭;法院应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或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
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法21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记者提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较低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实施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戴长林对此作出解答。他称,过去证人出庭难,跟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现在人员流动性大有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些证人必须到庭,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2012年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解决这个问题难度非常大。
他指出,为充分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意见》提出以下三项举措: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法律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是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事实证据的争议,并不是所有的证人、鉴定人都需要出庭。
《实施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二是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实施意见》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出庭作证,本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的费用应当进行补助。这些都是解决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这方面地方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浙江温州法院中院积极创新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设置远程作证时的硬件措施,并试行了远程视频作证,遮蔽容貌,不公开信息等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四川成都中院建设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开庭系统,并在庭审中对证人采取隔离变音作证,判决书中不披露证人真实身份信息等技术性的保护措施。福建惠安县法院探索提出人身保护令、出庭强制令、证人宣誓等作证的方式。
三是明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为了直接体现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直接面对法官到法庭作证,不是侦查机关的笔录,为了充分体现直接言词原则,有必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推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实施意见》规定,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导致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到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