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643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6077人次,占70.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913人次,占22.1%;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397人次,占4.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256人次,占3%。
注重抓早抓小,开展常态化监督执纪工作,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及时谈话函询,早提醒早纠正。印发《关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人落实“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的规定(试行)》,市委主要领导带头开展谈话提醒14人次。印发《关于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办法》,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同比增长275%。
坚决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70件85人,追究主体责任77人,监督责任8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6276件次,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受理信访举报数和立案数“一降一升”,减存量、遏增量的效应逐步显现。(武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