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次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举行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求是》杂志刊发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
从今年1月1日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
《民法典》共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它们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规范。本期,《法治》专版刊登解读文章,以帮助读者朋友更准确地理解这部重要法典。
一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国家保护你什么权利?你的权利又该如何行使?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又该承担什么责任?你的权利被他人侵犯了该如何救济……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不仅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一部公民民事权利的“使用说明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哪些民事权利
一个人,基于血缘、婚姻、亲属、抚养而形成家庭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与他人交往会形成各类不同的社会关系,这些构成了人身关系。
基于人身关系,《民法典》规定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非物质方面的权利。
在互联网时代,一些网站、公众号等利用霸王条款获取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对人们的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北京某医疗美容院因擅自把艺人林心如的照片,用作整形美容项目的宣传内容,而遭到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为此,法院判决该医疗美容院赔礼道歉并赔偿林心如的经济损失。
现代社会,个人隐私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民法典》专门列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章节,规定个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对隐私作了这样的定义,它是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为更好地保护隐私权,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列明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一个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对亲属遗体的相应权利,《民法典》这次明确规定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法律保护。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因亲属遗体安放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原告系去世者的丈夫,被告系去世者的女儿,被告把母亲(即去世者)的遗体存放在第三人处长期不予安葬。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及时把遗体骨灰安放在公墓。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在公民对其死亡后遗体的处置等无特殊遗嘱的情况下,将其遗体或骨灰入土为安,从而确保死者近亲属等得以在特定时间、固定地点借以追思、悼念、祭奠等,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本案中,被告将其母亲的骨灰寄放于息园不予落葬,该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原告作为配偶对其所享有的追思、悼念、祭奠的权利。”这里,一个人对亲属享有的追思、悼念、祭奠的权利,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
《民法典》同样规定了一个人广泛的财产权和财产权益,从房屋的居住权到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还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一个人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但是通过约定而不是通过租赁的办法,可以无偿居住在该房屋里,这就是居住权。居住权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是比较重要的。比如说一个人现在可以把房屋出售给他人获得房款以补充养老之用,但同时约定可以居住到去世为止。又如离婚时,房屋系一方婚前房屋,另一方又没有房屋居住,双方在离婚时可以约定无房的一方可以居住及居住年限。《民法典》设立并保护了这种居留权。
在信息时代,财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财产,还包括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明确,电子数据属于财产权益,并认为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具体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民法典》在一定条件下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从而扩张了继承权。举例来说,老张的父母和配偶均去世,没有直系亲属,但他有一个侄女小张,而小张的父亲,即老张的兄弟也已去世。按原先的《继承法》,老张没有继承人,他去世后留下的遗产要收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小张能够代为继承老张的遗产。这一规定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私权,更能保证让公民一辈子奋斗得来的财富留在自己的家族。
-行使权利的界限
《民法典》所涉及和规定的内容不仅与各种新出现的问题相关,也反映了我们的传统伦理道德、社会习惯、民族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体现了作为现代国家的法治理念。
首先,《民法典》明确,公民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对家庭、社会和国家负责,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承担是相辅相成的。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八周岁的可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年满十八周岁或经济上能够自给自足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可以独立自主。但当公民在行使自己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年轻人,不能以自己还年轻为由,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推给父母和社会。不能光享受权利,而不承担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个人的权利是有边界的,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个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或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有时甚至要为他人行使权利提供方便。比如说,我们人人都享有在马路上通行的权利,但不能把马路视作自己的家庭空间,须根据情况分别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各行其道,还要给盲道留出空间,更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
第三,公民的行为还要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同时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等伦理道德。
各地曾出现多起因“凶宅”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皆认为,对“凶宅”,普通人都会产生恐惧、忌讳等心理感受,是影响购买者是否购买房屋的一个重大事项。因此,卖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如实告知买方,否则将构成欺诈,买方因此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在高铁上,一名男子坐在靠过道的位置上,并放下了小桌板。一名女子要坐到里面靠窗位置,但男子纹丝不动,并振振有词地说:我有权坐在自己的位置,为什么要让你?该男子貌似有理的说辞,实际上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一般的社会道德。
结论: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仅要遵守《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行为规则,也要遵循一般的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如果越界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行使权利时越界的责任
饲养宠物是居民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宠物扰民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民法典》专门设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章节,对饲养动物、宠物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十一种形式。
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结果,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要承担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时,人们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自己投了高额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事故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并且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能覆盖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责任,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仍要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又如居民楼的楼道是共用部分,但有些居民为了自家整洁,把一些杂物甚至鞋柜放置在门口,影响了大家通行的便利性,这显然是一种越界行为,需要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包括公民在内的民事主体权利的规定,公民行使权利的边界及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要承担的责任,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和现代社会的利益分配模式,与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规范意识具有高度契合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人民群众的认同和遵守,及法律的具体实施。撰文张志旺 制图庄豪
加强对初高中学生《民法典》的宣传工作
《民法典》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于去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此后,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纷纷派员,到机关、企业、社区、乡村,向广大干部群众宣讲这部重要的法典。但相比之下,在一些初高中学校,对《民法典》的学习和宣传相对欠缺,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没有更多时间学习《民法典》;二是有关部门可能认为,《民法典》涉及的各种法律概念,相对于这些学生来说有点深奥,并不适合向他们作宣传普及。
然而,要让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典真正实施好,就必须让它走近群众,走进群众的心里。有专家提议,应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这是极有见地的。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所在。初高中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民法典》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加强对初高中学生的《民法典》教育,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让他们了解相关知识,知晓权利界限,不仅能促使他们增强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形成遇事讲法律的习惯,培养起清晰的权利意识,而且能促使他们养成法律思维,事事处处按照法律标准去判断是非曲直。
在对初高中学生进行《民法典》的宣传教育时,必须讲究方法,切合实际。首先,在理念层面,使他们认识到《民法典》所保障的人格权益,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工作者指导下,通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庭旁听、编撰法治小故事等形式,使学生们对抽象的法律,有直观、生动的认识与理解。其次,要尽可能以生活化的语言,把《民法典》中难解的术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平常话,使《民法典》更贴近于初高中学生。
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比较明显,特别是个别低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注重和加强向初高中学生宣传普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有的放矢地增加典型案件、同龄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教学宣讲比重,引导他们直观地感受法律威严和法律责任,强化他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是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一环。
【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