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秉公执法的司法机关,不应该成为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代表》
2024-07-26 12:49:56
内容摘要:——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在一起巨额涉经刑事案件中,为听命于背后“保护伞”的违法指令,置多批次原职现职直辖市领导、中央相关部委领导正确批示于不顾,为数次搪塞上级、转移悠悠众口焦点视线,为杀良民、充功绩,残害无辜企业,主观强制错误认定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企业存在与案件相关联的可能,致......
——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在一起巨额涉经刑事案件中,为听命于背后“保护伞”的违法指令,置多批次原职现职直辖市领导、中央相关部委领导正确批示于不顾,为数次搪塞上级、转移悠悠众口焦点视线,为杀良民、充功绩,残害无辜企业,主观强制错误认定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企业存在与案件相关联的可能,致合法无辜企业遭受不明之冤,更无辜的合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致使企业间良性的国际合法贸易止步不前。
无辜企业家王永胜先生,在数年中多次持理持据向国家、直辖市原职在职领导反映问题,虽都得到关注批复,但每每转到河西区公安分局落实时,都会找各种借口予以“死扛”搪塞。无奈之下,王永胜先生数次与有贸易往来的外资企业沟通座谈,最终,选择向国外华人中文媒体求助,关注报道天津市此种营商环境现象。
事件起因(王永胜先生述):
2014年1月,芦建辉通过信息找到我,谈及有意收购我天津世纪药业公司全部股权的意向。鉴于我们这种洽谈交易行为本身是属于合法民事范畴,商谈很快达成一致。当月14日,我与芦建辉签署协议,即将我投资控股的世纪药业100%股权转让,转让总款为1.12亿元,芦建辉向我支付了首款1800万元后,余款9400万元并未完成履约支付。
因多次向其讨要尾欠款无果,我于2016年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司法仲裁,2018年6月15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做出****津仲裁字****号裁定书。2019年7月17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出具****津****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当我依据裁决书向滨海新区法院申请执行时,执行局才发现芦建辉向我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是由天津市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天津诺信公司)支付的,并且此时才发现,我转让给芦建辉个人的世纪药业公司,已经归天津诺信公司所有并实际控制经营,他们更换的药业公司法人叫张小璐,又发现芦建辉名下被查封的大量房产均由天津诺信公司出资购买,并抵押给该公司。
因芦建辉存在诈骗嫌疑,执行局建议我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
芦建辉等人到案后,如实向滨海新区公安分局案件侦办机关,交代了他与诺信公司及诺信关联公司上层管理人员的所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9月12日,天津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其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涉案人数众多,该案件指定侦办机关是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
河西区公安分局在侦办上述涉非吸资案将近两年之时,不知为何突然调过头来对受害人及关联企业采取管控措施手段。而公安机关强制认定受害人的涉嫌款项,恰恰是正常药企股权转让款,而不是涉非吸资直接的涉赃往来款项。有早期仲裁司法支持以及滨海新区公安分局经侦案卷都能为之佐证。
该案中,河西区公安分局涉嫌玩忽职守,对我及关联企业的账户查封、冻结,本已是涉嫌违法办案。首先,我不是涉案犯罪嫌疑人,也不是相关涉案的债务人,为什么偏要越限查封冻结与本人有合法业务往来的外资在津企业账户?偏要给合法在津外资企业及贸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实质业务影响?为什么非要把原本限于国内的不光彩矛盾引到国际上去?
该案中,遭受不公待遇的中泰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原本与俄罗斯有木材煤炭贸易业务往来,与伊朗有石油贸易业务往来。
天津华纳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中国台湾、美国合资企业,也因该案被无辜牵连其中,造成原本良性的国际贸易无法正常开展进行。
上述企业外资方数次建议王永胜先生把问题现象向外交部门反映,但王先生始终考虑这对天津营商环境必将造成不种影响并未行动。
此次,王先生选择向国外华人中文媒体适当选择性公布,旨在平息外资企业对此事件的“愤怒”,实属无奈之举。
虽透过现象看本质,但也不能全盘否认天津市以往的良好营商环境。相信第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后,在落实各项惠民、惠企政策中,此事件能够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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