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制度的理论逻辑与价值彰显
来源: 中外通讯社  日期:2021-01-14 16:32:36  点击:21996  属于:今日头条

摘要:人民检察制度具有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评价的多重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法治领域的体现,蕴含着人民史观的历史逻辑、人民追求的价值逻辑、人民立场的政治逻辑、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人民主权的制度逻辑。彰显人民检察的制度优势,要从抗击疫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实践中汲取精神力量,坚定检察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强化检察人民保护的职责担当,把握检察服务大局的价值导向,夯实检察依靠群众的执检基础,践行检察不负人民的初心使命。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工作报告备受关注。其中,“对伤医扰医犯罪一律从严追诉”“网络空间不容犯罪藏身”“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向扶贫款物伸手的必严惩”“凡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等一系列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具体案件和事项的处理决断,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检察制度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入研究我国人民检察的制度优势,对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人民检察制度优势的多重观照

(一)检察为了人民

检察为了人民是由我国司法体制的人民属性决定的。人民属性是我国法治体系、司法体制和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古代司法虽然也具有“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等功能,但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君王的统治秩序。韩非子认为“法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社会主义法治和司法不仅具有治国理政的工具性价值,而且其本身具有明显的人民性,即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这些论述体现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守检察为民的根本立场,就要尊重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使检察制度成为人民幸福安康生活的保障。

检察为了人民就是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活动,都必须将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考量,反映人民意志与愿望,体现人民情感与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第一标准,以人民群众真切呼声为第一信号,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第一考虑,以人民群众现实需要为第一选择,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比如,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诉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对群众来信七日内回复制度”,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新收群众来信49万余件,均在7日内告知“收到了、谁在办”,三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率99.2%。此次疫情大面积爆发的短期之内,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作出部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健委及时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法治资源。

(二)检察保护人民

检察保护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优势的集中体现。西方司法保护强调的是个人权益,我国司法既保护个人权益又保障各类主体权益,并强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广义上说,检察机关所肩负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都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保护人民的核心要义是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权益是包括人权在内的生存、发展和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保障人民权益,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的价值彰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切实保障人民权利,要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去。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青少年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有力推进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正当防卫典型案件处理中确立的办案理念,也是检察机关坚持司法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鲜明表达。司法实践中,本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有时会受到不公正的刑事处罚。这些走偏了的个案,不仅让当事人蒙冤受屈,更是在整个社会层面产生消极影响,导致“有正义感的旁观者害怕惹事而不敢见义勇为”,确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展示了司法保护人民的正义观。随着这一理念深入人心,2019年,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呈大幅增长之势,比前两年总和还分别增长34.5%、35.4%。与此同时,2019年涉防卫过当不批捕案件41件41人,同比增长7.9%;不起诉案件27件27人,同比增长80%;起诉案件91件106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下降17.2%、5.3%。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共卫生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加强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人权保障,是检察保护人民的首要任务。医务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主体和一线力量,重点保障他们的安全和权益维护,是确保其集中精力投入救治新冠病患生死之战的需要,对医疗人员的法律保护就是特定时期对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保护。而“故意隐瞒传播病毒行为”,具有“一个人可能毁掉所有人努力”的极大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涉医和传播病毒等的违法犯罪,是阻隔新冠疫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检察保护人民的法治价值。

(三)检察造福人民

检察造福人民是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在法治语境下,不是所有的执法和司法都是为人民造福。罗马法被认为是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最为发达的法律,它的执法和司法就不可能为人民造福,只能代表奴隶主统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的检察是以良法保障善治的检察,是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检察。检察服务的价值导向就是有效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检察服务大局的内涵十分丰富,针对当前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实际,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危害金融安全、涉及扶贫资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逮捕近1.1万人,起诉1.98万人,有效巩固和拓展来之不易的抗疫斗争成果。

检察造福人民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在服务大局中,各级检察机关在全面作为的前提下抓住重点,瞄准难点,对民营经济和生态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把检察造福人民落到实处。通过依法大幅减少涉企案件捕诉率,不断释放司法善意,明确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不捕不诉、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增长,部分发达地区该类案件增长近4倍,努力营造公平、放心、合法、宽松的营商环境。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568件,共挽回、督促修复、清理林地、湿地、草原、水域8.7万亩,处理生活垃圾、固体废物17.9万吨,关停和整治各类企业228家,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566.9万元、治理恢复费用2244.9万元,创造了有史以来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最佳业绩,体现了检察造福人民的新作为、新境界。

(四)检察依靠人民

检察依靠人民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根基所在。检察依靠人民就是把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充分发挥人民的能动作用。法治是人民治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式。将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统一起来,使法治的整个过程都与人民的根本意志保持一致。正如国际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法律的力量应该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检察依靠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的根本所在,也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检察依靠人民要正确处理好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联合开展的“平安社区”“扫黑除恶”“扫黄打非”“打击套路贷”等专项行动,凡取得良好执法效果的,都是因为宣传、组织、引导好,取得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反之,无论执法司法的硬件设置、技术手段多么先进,如果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执法司法工作就耳不聪、目不明,就会出现取证难、追逃难等问题,使执法司法的效果锐减。

检察依靠人民还体现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新以案释法、司法说理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在办的批捕起诉案件释法,首次会同公安部发布典型案例,首次以每周一批的频次,根据疫情防控不同阶段特点,分专题发布10批55个典型案例,突出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收到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极效果。检察机关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职能,都是在群防群治基础上展开的。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95%是来自群众举报,查清案件事实与人民群众支持和配合不可分开。实践证明,有了人民的力量依靠,有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检察工作才会有保障和发展。据2020年2月至4月的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共接收群众信访106876件,接听群众来电23727件次,处理电话留言17854件次,受理疫情防控工作突出问题举报和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1099件,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检察由人民评价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习近平总书记以形象的语言精辟地诠释了人民群众是党和国家包括检察在内各项工作的最终评判者。检察工作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符合人民的意志,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自我叩问,而且要由人民来评价。检察由人民评价,是中国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蕴含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检察信念。检察初心来源于人民对检察权的授予,检察使命以人民满意为依归。在我国,包括检察权在内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行使应当为了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和人民的检验。检察成果能否真正给人民带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键要看人民群众是否从每一个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由人民评价增强了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抗疫中通过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及时发布大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办案信息数百万条、法律文书百万份,“检察开放日”先后邀请十余万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了解监督检察工作。邀请千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聘请近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评价机制,推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成为评价检察工作的重要指标。把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经过的诉讼环节即“件”相比,使人民群众从程序到实体感受到检察执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二、人民检察制度的理论逻辑

(一)人民史观的历史逻辑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历史由人民创造。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无穷无尽的丰富性;是人创造了历史、拥有着历史,并为之斗争;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类文明因人的实践活动而诞生。新中国的建立,掷地有声地证明了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也证明了人民是社会主义的真正建设者。在唯物史观的理论指导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中国化,提出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两步走战略,并经过带领人民开展“三大改造”在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国内国际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了保持创新、蓬勃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制度以中央苏区工农检察制度为历史起点,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人民检察的伟大尝试。1931年,中央苏区工农检察机构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相伴成立。苏区检察机关内设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机构,检察队伍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组成,凸显人民检察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本质特征。诞生于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符合唯物史观的历史逻辑。

(二)人民追求的价值逻辑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点是最高治权归于全体人民。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要使法治本身具有的保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目的得到实现和贯彻。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执法履职担当,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守护法律意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这是中国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奋斗理想和价值追求的鲜明写照,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的实践表达。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将生存放在优先位置,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职能活动,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特定时期的创造性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应急条件下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蕴含着社会公平正义先要满足生命权、健康权优先的生存权需要、而后指向人赖以生存的其它权利的理论逻辑。常态下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强化“四大检察”职能,加强诉讼领域法律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监督,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并以此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健全,引导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人民立场的政治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进入没有剥削和压迫的彻底解放状态。毛泽东指出:“从四万万五千万人民的利益出发……讨论其他任何别的问题,就是这个出发点,或者叫做立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诞生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秉承人民立场。始终不忘奋斗初心,牢记历史使命,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不懈追求,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前进的动力之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就是矢志不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立足于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以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法律忠诚的品格履行职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审判机关审理裁判的合法性和刑罚执行的合法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新期待。就是谨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的教诲,自觉地把服务人民作为检察机关履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

在早期的革命斗争与探索过程中,我们党对人民这个概念缺乏中国化的理解和认识,没有清晰地认识到人民在中国国情中的独特内涵。经历了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工人无产阶级”经典话语,到重点关注农民这个受压迫最深重、范围最广、人数最多阶级而提出的“工农”话语,继而从“工农”话语逐渐转变为“人民”话语的过程。毛泽东从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集中阐释了人民概念:“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无论是革命、建设或者改革开放,人民的力量和智慧都是无穷的。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正如邓小平所言:“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

就在全球抗疫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与波兰总统杜达通电话时指出:“战胜这次疫情给我们力量和信心的是中国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英雄。只要紧紧依靠人民,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掷地有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成功应对复杂局势和现实考验的政治密码,就是在实践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检察机关运用这一密码,应当深入总结公共卫生安全群防群治的新鲜经验,认真吸取疫情防控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深刻教训,认真反思在群众路线、群众观点上存在的不足,主动研究深化群众工作、维护民生民利的措施,更加贴近群众、更好服务群众,检察工作就能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守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实现检察依靠群众“由表入里”“落地生根”。

(五)人民主权的制度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篇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郑重的书面承诺,也是国家政权的制度设计。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如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为主体的国家政权制度设计就迅速摆在了中国共产党人面前。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协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被作为临时宪法,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探索,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作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摒弃了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旧式政党制度囿于阶级利益、党派利益的弊端,体现了最管用、最真实、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检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本质上属于人民,理所当然地受人民监督,为人民谋利益。

三、人民检察制度的优势彰显

(一)坚守人民立场和人民情怀

人民立场和人民情怀相辅相承。人民立场是检察的本质要求,人民情怀是检察的内在自觉。人民情怀由人民立场转化而来。实践证明,外在要求只有转化为内在自觉,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此次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暴露出的诸多短板和弱项,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以及某些部门失职渎职、某些地方“关键少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等,从根本上说,都是没有将“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所致。只有把人民立场的要求转化为自觉情怀,奋斗目标才会奔人民而去,根本利益才会为人民所谋,工作好坏才会以人民而定,心中位置就会数人民最高;有了这种情怀,就会把人民和自己的关系看作是主仆关系,老老实实当好人民公仆。有了这种情怀,检察工作才能做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疾苦急于一切,人民的呼声先于一切,人民安危重于一切,凡是群众拥护民心所向的事都要充分发挥职责权能,尽最大的努力做好。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攻坚战”的特定时期,检察机关立足于不同于平时、不同于一般应急状态的法治要求和经济社会背景,及时调整、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和工作着力点。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重点瞄准当事人有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合理诉求得不得到重视和满足等问题,着力推进立案窗口、信访接待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制度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平台;完善检察救助制度,确保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落实检察机关“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在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的过程中,特别注意把便民利民的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通过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关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检察为民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保护与打击的责任担当

对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把握“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其一,在入罪的要求上,注意采取“入罪从宽”的解释立场。如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犯罪构成在立法上均要求存在“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例如,“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就是“情节恶劣”的认定要素,即定罪情节。其二,在量刑的要求上,注意采取“量刑从重”的解释立场。当具备其他“情节恶劣”要素能够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将“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解释为量刑情节。其三,在从严的刑事政策上,考虑在罪名的选择上从重。即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此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彼罪的犯罪构成,此罪彼罪存在轻重之分,即采用“重罪优于轻罪”的选择,而不选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者“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从而以体现出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同时,准确理解把握“依法从严”,避免“一刀切”、机械化。从严既要严厉执法、严肃司法、法不容情,也要做到严密、严实、严谨,不枉不纵。决不能为了体现从严从快的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保障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下的各种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对于防疫期间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检察机关应未雨绸缪,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和各项审判业务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法律行为、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优势。在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妥善处理合同履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通过行政检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底部署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及挂牌督办45件相关案件,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应当以非比寻常的担当作为,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三)把握服务大局的执法导向

营造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司法环境。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检察、审判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与监察委、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机构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跨部门快速预警应对机制,形成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合力。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弘扬道德与法律,昭示正义与良知,彰显刑法惩治教化功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把握服务大局的工作重心,以更高站位和更宽视野,胸怀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低成本运行两大历史任务,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妥善办理网络电信诈骗、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依法打击扶贫领域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法律扶贫”助推“精准扶贫”,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被害家庭,把法律监督职能深度融入精准扶贫。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帮助工商个体户稳定就业,着力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营商环境。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及时发现、有效纠正严重侵害公益的各种行为,重点对网络、餐饮、校园,农贸市场、饮用水源等重点部位和关键领域开展监督,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正确看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辩证地处理检察中“刚和柔”“点和面”“内和外”的关系,遵循公益保护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确保办理的案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夯实依靠群众的检察基础

推进检察依靠人民的工作创新。将基层检察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建立微信群、网格走访及对接综治平台等形式,收集监督线索,拓宽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基层站所的协调和配合,加强与农村“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的沟通联系,问计于民,听取对检察工作的切实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各种诉求,完善检察、审判机关与基层群众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构建群众参与法律监督工作的大网络,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同时,将信访接待、检察咨询、诉讼服务、监督线索流转等与群众直接面对面打交道的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提高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工作质效,以规范、文明、细心的服务获得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深化检察活动的人民参与和人民监督。一方面,坚持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虚心接受人大及其代表的意见,认真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件;重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介的曝光、访谈、法律咨询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信访举报渠道、下访途径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要求;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联系,经常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法理上讲,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样,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制度设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监督是实体性的,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是程序性的,二者都符合宪法规定和检察规律。但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缺乏上位法的明确的立法支持。因此,应秉持“转隶就是转机”基本思路和“四大检察”的基本格局,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并对其进行机制再造,使其在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环节发挥监督作用。实践中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及对内部管理征求意见等活动。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这一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到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之中。

(五)践行不负人民的检察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八字金句,有力诠释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意旨,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人新时代精神族谱的最新表达。检察机关践行不负人民的初心使命,就应把握以下实践路径。

第一,把“讲政治”用心落到实处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势的情感认同;对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中国之治”现代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致力推进。在做具体的检察工作时,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不断增强“维护”的定力和能力。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成果予以巩固深化,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作为检察机关讲政治的本质要求。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坚持将政治建设放在检察工作的统领地位,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判、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把党建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升检察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打造有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的检察队伍,为完善检察制度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保证。

第二,把“顾大局”融入检察办案之中。充分发挥司法体制和检察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优势,对发生在疫情防控期的民事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多元化方式解决利益纠纷,通过实施案件分流,提高办案质效;建立案件信息库推进大数据技术运用,通过采取以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方式办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和司法决定形成预期;把司法目的同司法形式、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检察。越是应急状态,越要防止过度执法和粗暴执法,注意适度执法和文明执法。不能将“严格执法”误读为“多处罚、重处罚、快处罚”,更不能搞“一刀切”。对该“重”的要重,该“猛”的可猛,但不可万事皆“重”,万事皆“猛”。对于暴力伤医、殴打抗疫人员的,对于制造假冒伪劣抗疫产品的,理应严惩,但对于大量在特殊状态下的过失,一定要以教育为主,坚持少处罚、慎处罚。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积极组织律师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益,保证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解决社会面上的问题,努力实现办理案件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第三,把“谋发展”做得有声有色。检察机关谋发展,就是谋求检察工作在与时俱进中融入党和国家大局。此次新冠抗疫阻击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医疗卫生领域、相关科研领域乃至全国各条战线、各行各业一次谋发展的重要契机,它倒逼着我们补短版、强弱项,完善应急机制,并以此推动常态下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自身发展要做得有声有色,就要从新冠抗疫法治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检察履职理念,做优做强“四大检察”。刑事检察应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惩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应当借助外脑、引进人才,补齐专业人才匮乏“短板”,提高办案质效,与审判机关紧密配合,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公益诉讼要在做实上下功夫,以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为重点,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抓紧做实检察建议,深化智慧借助,助推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打好改革组合拳,不断总结和推动检察领域各项改革系统集成,促进检察制度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第四,把“重自强”持续狠抓。既要补齐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工作方法上的短板,更要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检察队伍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党性锤炼无疑是重自强的巨大动能。落实检察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发挥党组领导示范引领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业务建设与政治建设融为一体,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各项素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一是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善于从政治高度理解运用法律,从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情,通过学习深入把握立法精神、法规原理,力求党和人民期待与执法办案和音共鸣。二是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排查预警、防范化解措施,紧盯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进行防范,全方位管控源头、传导、转化等关键环节,发挥体制优势,打造联动共治的风险防范化解格局。三是群众工作能力。包括在检察活动中融入群众、帮助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在处置重大涉法涉诉事件时做到真情引领,实干垂范,人格服众。要全面提升智慧检务效能。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理念,积极拥抱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把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科技创新与体制变革融合起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检察生产力。四是舆论引导能力。对于媒体引发的突发事件、司法热点,做到辨识要准,反应要快,沟通要畅,处置要慎,既彰显法律政策,又体现人文关怀。五是拒腐防变能力。毫不放松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心、对人民的感恩心、对事业的进取心、对法纪的敬畏心”,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违纪违法“零容忍”,锻造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本领高强、思想作风过硬的检察铁军。

作者: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杨立邦,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 :《新华文摘》2021年第1期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特别委托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机理研究”(17VHJ009)